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
一、许可实施机关
赣县环境保护局
二、许可实施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、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》
三、办理条件
1、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向县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。
2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,向县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。
四、项目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
1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;
2、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;
3、污染治理方案;
4、环境保护执行报告;
五、许可实施程序
窗口受理(材料符合要求)→组织现场检查,召开验收会→网上公示→拟出验收意见→领导审定、签发→窗口出件
六、时间地点
办理时间:工作日
办理地点:赣县环保局
七、许可决定期限
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
八、许可收费
不予收费
九、联系电话
办公电话:0797―4446779
窗口电话:卢红梅:8842541
朱才香:159701816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