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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

发表时间: 2016-10-10文字来源: 作者: 

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

办事指南

 

一、许可实施机关

赣县环境保护局

二、许可实施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、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》

三、办理条件

1、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向县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。
2
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,向县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。

四、项目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

1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;

2、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;

3、污染治理方案;

4、环境保护执行报告;
五、许可实施程序

窗口受理(材料符合要求)→组织现场检查,召开验收会→网上公示→拟出验收意见→领导审定、签发→窗口出件

六、时间地点

办理时间:工作日

办理地点:赣县环保局

七、许可决定期限

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

八、许可收费

不予收费

九、联系电话

办公电话:07974446779

窗口电话:卢红梅:8842541

朱才香:159701816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