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污许可证(大气、水)核发办事指南
一、许可实施机关
赣县环境保护局
二、许可实施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
三、办理条件
1、排污者依法设立,且正常状态下排放主要水污染;
2、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;
3、排污者实际排污总量控制在环保部门核定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;
4、排污者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产业政策。
四、项目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
1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;
2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;
3、环保审批文件;
4、环保设施验收文件;
5、污染源监测报告;
6、环保设施运行台帐;
7、排放污染物许可申报登记表。
五、许可实施程序
窗口受理→材料审查→领导审定、签发→出件
六、时间地点
办理时间:工作日
办理地点:赣县环保局
七、许可决定期限
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
八、许可收费
不予收费
九、联系电话:
办公电话:0797―4446779
窗口电话:卢红梅:8842541
朱才香:15970181610